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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

发表时间:2023-05-10 13:48:48来源:榆林日报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晓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在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较好的修改,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将草案修改稿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分别组织省、市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修改稿作了数次集中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

2023年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二稿建议稿进行审议,决定提出《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1月29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为厘清停车场的概念,根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临时停车场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三条)

(二)为解决机动车停车资源供需矛盾,增加“建立以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条)

(三)为进一步夯实部门责任,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同时对其他部门职责进行整合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六条)

(四)为减轻停车压力,鼓励绿色出行,增加政府“提高公共交通运力、效率和服务水平,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服务体系”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八条)

二、关于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一)为明确停车场配建要求,增加“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照明、通讯、给水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

(二)为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要求中,增加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要“与市容市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减震、降噪等措施”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条)

(三)为充分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规定“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等情况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条)

(四)为保证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对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三、关于停车场经营与管理

(一)为加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规定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主体。”(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

(二)为完善停车收费政策,解决市民普通反映的“停车贵”问题,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同时,增加停车收费优惠方面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三)为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增加“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八条)

(四)为规范停车秩序,规定“机动车进停车场,遇停车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道等候。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出入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具备条件的,开放内部循环,引导车辆有序进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条文顺序、文字表述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现将《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连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建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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