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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022年9月1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

发表时间:2023-05-10 13:48:07来源:榆林日报

榆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刘仁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就《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和经济发展的“城市病”,也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主要因素。究其原因,停车位供给不足或被挪作他用,临街建筑至道路红线之间的公共空间因收益权纠纷导致停车资源利用率不高,违法停车处罚成本过低导致驾驶人违停行为多发等,是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的主要问题。随着城市快速更新发展,加之我市处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职责和交通参与者义务,进一步改善停车难和乱停车问题。

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榆林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列入2022年的立法计划,同时启动落实。

二、起草过程

(一)调研环节。2022年5月11日至13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执法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人员到绥德、神木、佳县进行立法调研。

(二)起草经过。5月14日起,借鉴外地城市经验,开始起草条例草案。5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发改委、市执法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司法局等单位召开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会。6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共收集专家论证意见40条,采纳吸收29条。6月8日至15日,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条例草案意见建议,未收集到群众反馈意见。6月28日,整理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至市政府办。经市政府办审核认为起草内容存在偏差,需重新起草。

7月11日,启动了第二稿的起草工作,并征求收集市发改委、市执法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资源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科创新城管委会等部门单位意见18条,采纳吸收14条。之后再次将条例草案报送至市政府办,市司法局审查无不同意见。9月9日,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公安部、住房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榆林市民文明素质提升攻坚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借鉴了北京、西安、泉州等外地立法经验。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行为管理、第三章停车需求保障、第四章停车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一)总则部分:第1条至第8条

明确了适用范围是榆林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和科创新城);明确了政府的综合协调机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道路停车管理和道沿石以下停车位管理、市执法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和道沿石以上停车位管理职责;明确了建立智慧停车系统的要求。

(二)停车行为管理:第9条至第13条

明确了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的规范要求;明确了信用监管机制。

(三)停车需求保障:第14条至第28条

明确了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要求及配建标准;明确了用地措施;明确了补建停车场的规定;明确了道沿石以上道路空间和建筑退让道路形成的公共空间管理部门;明确了机关、企事业单位错时有偿开放停车场的规定;明确了禁止设置停车泊位的规定。

(四)停车服务与监督:第29条至第36条

明确了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备案要求和规范运营、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明确了停车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明确了撤除停车位或停车场的规定。

(五)法律责任:第37条至第43条

明确了违规收费的处罚规定;明确了违停车辆被拖移的当事人要参与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履行社会义务的规定;明确了擅自停用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处罚规定;明确了对公职人员多次违法停车的行为进行通报并由单位进行处分的规定。

(六)附则:第44条至第47条

明确了各县市区参照执行的规定;明确了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管理不属于本条例的管理范围;明确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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