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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发表时间:2023-04-12 13:05:00来源:榆林日报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发现并排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榆林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的隐患。

第五条 对举报的下列重大事故隐患,根据隐患风险程度, 经核查确认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具体情形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指挥生产导致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管理人员或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未按规定处理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强制淘汰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的工艺指标、工况指标长期处于不安全运行状态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和作业流程组织生产建设活动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应急救援装备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虚假评价、检测、检验结论组织生产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等行政措施的;

(十)有现实危险,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点、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职责人员对本职范围内的举报或举报事项已经纳入事故隐患台账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榆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举报的受理、核查等制度。受理举报途径包括12350投诉电话、门户网站、信函信访等方式。

第十条 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榆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处置意见,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给予举报人奖励。

榆林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研判,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受理范围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各级要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参与处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安委办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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