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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3年借贷案增五倍 仅去年超180亿

发表时间:2016-08-29 10:34:02来源:华商报

2013年至2015年,榆林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增幅达543%,涉案标的增幅达286%

民间借贷属高风险领域,一旦出问题,朋友失和、亲戚反目、官司缠身、甚至酿成血案……

民间借贷多属私下行为,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欺骗等如影随形,极可能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贷、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联或交织,是典型的高风险领域。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官司缠身、亲朋反目、婚姻破裂、企业陷入困境、因借贷酿发血案都是可能出现的结局,严重威胁正常社会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各方呼吁,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单行法以规范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主体回归到诚实信用及法律约束和“有借有还”的诚信道德基准上来。

近几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矛盾愈演愈烈,甚至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犯罪案件,引起了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重视。华商报记者以陕西北部经济活跃的榆林市、关中城市宝鸡市和经济欠发达的陕南宁强县三个区域为例,用详实数据进行全面分析。

民间借贷案

榆林三年借贷案增五倍

去年涉案标的超180亿

近年来,榆林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上逐年上升,2013年受理8805件,涉案金额62.95亿;审结8007件,结案金额31.9亿;调解撤诉6293件,采取诉讼保全案件1621件,涉案金额14.45亿。

2014年,受理14331件,是2013年的1.62倍;审结11054件,结案标的58.1亿,是2013年的1.82倍。

2015年,受理47851件,涉案标的180.59亿。三年间,受理该类案件增幅达543%,涉案标的增幅达286%。

据了解,榆林作为国家级能源重化工基地,是陕西省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民间借贷市场广阔,因民间借贷纠纷日渐突显,引发的矛盾已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2013年,省高院一名副院长带队,以神木县为重点,对榆林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神木县法院民间借贷统计为:2010年受理456件、结案标的8400万元;2011年受理679件、结案标的1.6亿元;2012年受理2015件、结案标的10.3亿元;2012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占榆林市两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36%;2013年上半年达到2388件,受理案标的22.9亿元,几乎占到了榆林市的民间借贷的“半壁江山”。

宝鸡:借贷案3年增60%

据宝鸡市中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近4年宝鸡民间借贷案件逐年递增:2013年受理1101件;2014年受理1362件;2015年受理1769件;2016年1月至7月,受理1431件。截至2015年的3年间受理案件增幅达60%,而今年1月至7月受理案件几乎同去年全年持平。

宝鸡民间借贷案件主要特点是:夫妻单方借贷,致家庭破裂;房地产业为重灾区,多家企业因高利贷陷入困境,负责人逃匿;一些商人,将目标瞄准老年人,以在老年公寓预租床位,分取利息、参加旅游等诱惑,骗取资金后挪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放贷资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违法收贷,非法拘禁、伤害时有发生。

汉中宁强:民间借贷案逐年增加

对于经济不发达的汉中宁强县,民间借贷案数量和涉案金额相对榆林市和宝鸡市少很多,但民间借贷案增幅也很惊人。

宁强县法院民间借贷统计分析显示:自2009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09年受理129件,涉案金额1145.8万元;2010年受理137件,涉案金额1239.01万元;2011年受理159件,涉案金额1565.73万元;2012年受理164件,涉案金额1678.24万元。2012年案件受理数比2009年增速21.3%,涉案金额增速31.7%。

以上陕西三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数据可谓触目惊心,而没有起诉处于借贷漩涡中的案例还有许多。大量数据和案例显示,民间借贷极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或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贷、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相关联或交织。

民间借贷案特点

借贷金额大、利率高、期限短

有政府公务人员和银行职员参与

据靖边县法院调研报告显示:民间借贷的主体日益多元化,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借款用途多样化,用于工程项目、生产经营的情况增多,也有部分用于赌博、博彩甚至恶意逃债等。

宁强县法院统计显示,近几年民间借贷高利贷现象严重,对借款人资信了解不够、虚假借贷增多。2009年起至今,宁强县法院受理多名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案件达68件,而被告均为避债下落不明。

而省高院的调研报告更显问题的严重性。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同时,由于资本的逐利性,较为集中地流向投资、经营和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违规“地下钱庄”成为诉讼纠纷的主要来源。

借贷金额大、利率高、期限短。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榆林民间借贷月息均在2.8分至3.5分之间;宁强县民间借贷月息甚至超过5分。这种高息借款远远偏离了市场平均的投资收益水平,为没有及时偿付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和风险。

法律关系复杂,往往刑民交叉。民间借贷案往往与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高利贷以及赌债等刑事犯罪交叉存在。更为严重的是,同一笔款项经过多次转手,利息不断增高,往往一笔款项形成多起纠纷。

一些政府公务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隐名参与。由于高额利益的诱惑,不少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借助职务、身份的影响,从银行低息贷款、或向亲戚朋友借款后又高息放贷牟利。

民间借贷案原因

非理性投资追逐高额回报

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并存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手续简便、获取资金快、贷款条件低、使用效率高,受到借款方青睐,但同时也埋下了资金安全风险。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增加,投资意识和愿望日趋强烈,但投资渠道却相对狭窄,加之追求高额利润的投机心理,放贷成为民间资本新的赚钱方式。就榆林市法院受理的案件看,目前的民间借贷主要以信用担保为主,占所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95%以上,有抵押等担保形式的很少,即便存在物权担保,一般也没有办理物权登记。

省高院的调查报告显示: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融资行为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缺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由金融办监管,投资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局监管。而实践中“典当行不典当、担保公司不担保、投资公司不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小额”,很多都从事着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活动,容易导致融资债务纠纷,扰乱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案难题

历年统计分析

民间借贷案存在“六大难”

从省高院、榆林市中院、宝鸡市中院的调研报告,以及宁强县法院、靖边县法院历年统计分析,可以归纳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6大难点。

送达法律文书难。宁强县法院2012年受理的164件案件中,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占21%,拒签法院应诉材料占27.5%,消极避债占35%,在原告起诉前已举家外迁、下落不明占54.3%;而神木县法院立案后完全找不到债务人的案件占了30%以上。

诉讼保全难。榆林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以信用担保为主,占所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95%以上,有抵押等财产担保的很少,因此出借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逐步增多。

事实认定难。审判实践中经常是出借人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的情况。若借款人提出异议,认定借款事实及具体数额等存在困难。

法律适用难。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民间借贷的具体规范为数众多,但缺少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调解工作难。由于债务人逃避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法院无法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服工作,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执行难。由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往往向多人借款,在没有财产担保、多个出借人均申请执行请求实现债权时,执行难尤为突出。

民间借贷案对策

未约定利率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民间借贷往往刑(事)民(事)交叉,而刑民交叉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满怀希望打赢了民间借贷案件官司,却无法执行回一分钱,这样的情形在榆林并不罕见。

省高院调研认为: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前述4倍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出借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借款人提供款项,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案提醒

借款要打借条 最好别打欠条

还款后收回借条不等于高枕无忧

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问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晓静提醒出借双方一定要防控规避风险。

出借人风险防范要点

一定要打借条,并详细记载借款的内容;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

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要打收条。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借条要求详细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有无利息等,具体到年月日;出借人必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借款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的借款是用于非法的活动,应断然拒绝。

强化担保意识,必要时可以请第三人见证;注意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及给付借款的证据。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对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借款人风险防范要点

避免书写漏洞,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字里行间不要留空格和空行,不要留给出借人更改、增写其他内容的机会;注意写清借款数额的大小写的一致性。

还款还对人,同时注意还款手续的完备。借款人不能简单地认为还款后借条的原件被收回,借款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正确的做法还是要保留还款证据。

借款人最好在每次还款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不管是全部还款还是部分还款,如果全部借款已还清,收回借条原件时要仔细核对,最好要求出借人声明,“双方之前所有的借款均已结清,此前的所有借条作废”。

民间借贷案呼吁

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单行法规制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仅见于《合同法》第十二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规定,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了民间借贷监管的无章可循。

除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外,国家在法律上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客体及法律关系缺乏制度层面上的安排,致使监管处于理论状态,加之传统民间借贷的分散性、隐蔽性也使得监管难度加大,特别是涉及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民间借贷,监管基本无从下手。

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呼吁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由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单行法来规制民间借贷活动,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也使民间借贷主体回归到诚实信用及法律约束和“有借有还”的诚信道德基准上来。

华商记者 郭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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