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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小区将规划建设幼儿园发表时间:2022-04-19 17:24:21来源:榆林日报3月9日,我市印发出台《榆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9日起,在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保障安居住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中,要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并明确了职责、规划、建设、移交、使用、责任等内容。 《办法》要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无偿移交、配套公办原则。依法实现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规尽规、应建尽建、应交尽交、应办尽办,为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提供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发展改革、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办法》指出,教育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现状幼儿园实际配置情况,结合城镇人口分布变化与居住区建设发展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住宅户型结构、人口数量分布、国家三孩政策、适龄儿童数量变化、实际入园需求相适应。我市规划居住人口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要配建不少于6个班的幼儿园;1000户以上1500户以下的,要配建不少于9个班的幼儿园;1500户以上的,要配建不少于12个班的幼儿园。鼓励相邻住宅项目联合配建共享幼儿园,配建幼儿园班额按相邻住宅项目总户数核定。 《办法》明确,规划居住人口不足500户的居住小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区域统筹和自主确定,可由不同开发单位合建,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建设,土地、建筑和装修等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学位数进行分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成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 此外,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公办园占比未达到50%的县市区和高新区管委会,达标前一律办成公办园,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 记者 吕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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