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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发表时间:2022-02-11 09:38:22来源: 榆林网日前,省教育厅公布《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这是自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出台以来全国第一个省级实施细则。《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既是强化教育督导职能权威、着眼督导结果运用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化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教育督导“长牙齿”的有效途径。 结合陕西省实际和督导实践,《陕西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细化与补充。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督委成员单位和教督委办公室作为实施主体的职责,即省级及以下教督委负责问责并监督,省市县政府教督委成员单位依照部门职责落实问责职责,省市县政府教督办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二是建构了省对市、市对县(区)分级问责层级体系的思路。三是厘清了针对三类六种问责对象,区分其是否违法及采取的问责方式。具体包括:对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对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学校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对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或合并使用;对督学、督导专家、教育督导机构,视情形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四是细化了48项问责情形,制定了三类问责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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