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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男子醉酒驾宝马连撞8车 从开发区撞到榆佳路发表时间:2016-02-23 17:19:15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驾驶姐姐的陕A牌照的宝马车,在榆林市区横冲直撞,在不同的地方撞了7辆汽车1辆自行车,司机刘某为何如此疯狂?警方的调查结果表明,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236.67㎎/100ml,这表面刘某系醉酒驾驶。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法院决定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4年11月18日17时50分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其姐的陕A牌照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由东向北行驶至北东环路与天源路T型路口处时,与沿北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由王某驾驶的陕k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刘某见状向后倒车企图逃跑,又撞在胡某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头部。 肇事后,刘某并没有停车,驾车继续向前行驶,当行驶至北东环路“川渝人家”处时,先后与艾某骑行的自行车、吕某某驾驶的捷达牌小轿车、刘某驾驶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刘某继续行驶至榆佳路刘家洼路口处时,相继接连与张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闫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刘某抓获。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67㎎/100ml。2014年11月24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作出榆公交榆横认字(2014)第05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胡某某、吕某某、艾谋、刘某、张某某、闫某某不负责任。 案发后,刘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胡某某、吕某某、艾某、刘某、张某某、闫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万元;刘某与胡某某车辆维修费各自行承担;由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吕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000元;由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艾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0元;由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800元;由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000元;由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闫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7800元。 刘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其辩护人称,刘某醉酒驾车,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此外,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 刘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继续驾车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多次交通事故,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刘某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且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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