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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榆林样板”

发表时间:2020-09-13 15:02:00来源: 榆林网

创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榆林样板”

——《榆林市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扎实开展我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大力提高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水平,我市制订了《榆林市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本报今日对该方案进行解读,旨在让相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深刻领会有关部署,形成广泛共识,凝聚最大合力,切实做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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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生态保护治理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按照习总书记来陕讲话精神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榆林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创建全国资源型城市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榆林样板”。

基本原则

1.坚持源头保护、绿色发展。坚持不用、少用、保护性利用生态空间的原则。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全面推进禁牧、禁垦、轮作、保护性种植等措施,从源头上保护矿区生态系统;严格矿山开采的准入审批,加强源头管控;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模式,推进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全方位、全过程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2.坚持规划先行、示范推动。加强顶层设计,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矿山的自然地理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差异化推进的要求,编制《榆林市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规划》),统筹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按照先易后难、分步推进,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大力开展试点示范区建设,通过典型引领,推动全市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3.坚持系统修复、突出重点。对生态自然退化和因保护滞后导致受损的生态系统及时进行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共同体”理念,采取国土绿化、水土流失防治、土壤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措施,对矿区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重点矿种的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保护、修复、整治多措并举,采取源头保护、受损修复及土地整理、环境整治等综合治理措施,全面提升矿区生态系统质量和效益。

4.坚持深化改革、探索创新。积极探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合理使用的方式,建立合理的利益导向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的试点工作,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健全和完善资源开发保护的补偿机制。

5.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社会等手段,各级构建“党政引导、部门协同、企业实施、社会参与”工作格局,抓产业兴项目,创建在建、生产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局面,推进矿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榆林建设和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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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意盎然的现代化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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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优美的厂区

■工作目标

到2025年年底,严格执行并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全市后建矿山入库率达到50%,建成3个煤炭开采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的整治工作,矿业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专业监测率达5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60%,土地复垦率达到40%,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率全部达标;完成80%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

重点任务

■开展矿区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核实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针对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现状,结合《规划》编制、专项调研等工作,调查核实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权属等。

2.开展采空区、采煤沉陷区、煤层火烧区调查。根据自然资源部对全国采煤沉陷区基本情况调查的工作要求,对已经下发的本市采煤沉陷区进行查漏补缺,包括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的沉陷区,汇总榆林市采空区、采煤沉陷区现状,形成榆林市采煤沉陷区和煤层火烧区综合调查成果,为采煤沉陷区和煤层火烧区治理奠定基础。

3.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调查。通过查询档案资料,现场实地踏勘,梳理我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摸清废弃矿山形成原因、位置、规模、现状、隐患并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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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治理成效明显

■组织编制《榆林市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规划》

《规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废弃矿山和生产建设矿山土地利用现状、资源利用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在调查及现状评价基础上,与《榆林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基础,着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连片、协调推进,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整体推动全域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督促矿山企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矿区生态修复治理,鼓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邻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过程中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联合治理。加强《方案》与其他各类方案在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衔接,有效整合各方力量。

■加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力度

建立健全和完善矿山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矿山企业要把采矿活动形成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综合防治纳入日常工作,落实监测、勘查及治理等责任,做到防患于未然。

■加强监测评价体系建设

健全矿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系统,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动态监测,涵盖矿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等要素,优化各类监测指标,实时监测,综合数据,为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以矿山为主体,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科研合作机制、产学研结合机制、推广运行机制,全面开展矿区采空区与塌陷区生态修复等矿区生态治理的科研攻关和示范推广,攻克核心关键技术。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土壤污染修复、地下水破坏和污染治理、盐碱地改造和矿区造林绿化、景观再造和开发式治理等重点项目的支撑与实施。

治理方式

根据区位条件、环境功能、土地类型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煤矿开采区、油气开采区、岩盐开采区、土砂石开采区采取不同的治理策略,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式。

■煤矿开采区

(1)对于在建和生产的矿山。由矿山企业按编制的《方案》进行治理,用足用好矿区土地政策,用好用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2)对于废弃矿山、矿权灭失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政府统筹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矿山现状,分年度逐步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3)对于煤矿采空区。由煤矿企业实施治理,对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群众生命财产的通过地面注浆支护的方式,防止大面积悬顶造成采空区塌陷,保护生态环境。

(4)对于采空塌陷区和煤层火烧区。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并参照《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等的编写要求,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采取对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地质生态环境治理。

(5)积极探索矿山复绿治理、景观再造和产业结合的可行途径。矿区生态修复在复垦复绿的基础上结合退耕还草工程,栽植经济林木,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种植中药材等,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生态、经济双赢;鼓励企业、农户发展种养殖业,打造集生态恢复、现代农业、生态旅游为一体的农林生态园,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产业富农;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探索结合矿山景观绿化,高标准、高质量打造集参观旅游、科普教育、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矿山露天公园、矿区博物馆、地下井田公园、火烧遗迹公园和塌陷区公园。

■油气开采区

(1)落实企业责任。督促油气采矿权人按照《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要求,尽快建立基金账户,按时足额提取基金。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措施,纳入日常监管。

(2)强化制度执行。严格执行钻井泥浆不落制度,并由防渗漏、防溢流的泥浆罐车统一运至具有资质的油气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置场所处置。

(3)防治油气开采造成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确保固井质量,采取措施有效隔离各含水层,对地下水的扰动最小化。油气开采区设置地下水质监测水井,定期进行水位及水质观测,并建立资料档案,严防造成浅层地下水恶性污染;对已造成的污染,加大力度进行治理和修复。

(4)大力开展油气开采造成的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油气企业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油气企业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

■岩盐和湖盐开采区

(1)对岩盐开采造成水质污染及地表土盐渍化的防治。确保采卤井固井质量,防止卤水渗漏,破坏地下资源,造成地下水污染和土地盐渍化;对淡卤进行回收利用。

(2)对岩盐开采可能造成地面沉降的防治。严格控制开采高度和溶腔跨度,有效控制采空范围,利用地面物探手段定期对溶腔形态进行测定,避免大面积连通;对于原勘探钻孔和采盐报废井,均需妥善封闭,以免引起破坏矿层,污染地下水资源,甚至造成地面下沉;加强矿区地面沉降监测,做到防范于未然。

(3)对湖盐开采中风沙和洪水灾害的防治。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安排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通过土埋沙丘、冬灌沙丘、设置各类沙障、育林育草固沙、修筑防洪堤坝、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改造淤泥滩等措施,防治风沙和洪水灾害。

(4)防治土地盐碱化。开展岩盐开采区、湖盐开采区盐碱地改造,实施土壤改良重点治理工程,开展适宜作物的种植研究。

(5)开展盐矿尾矿库的监测及生态修复工作。

■砂石粘土类开采区

(1)禁止非法开采。对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的砖厂、采砂采石场(点),要坚决关停,杜绝无证采石和在禁采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路沿线和风景区内)采石的现象发生,并责令开采者进行生态修复。

(2)加强监督管理。对合法的砖厂和采砂采石场进一步加强监管,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督促和指导砖厂与采砂采石场,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治理。

(3)强化废弃砖厂和采砂采石场治理。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废弃砖厂和采砂采石场的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特别要做好边坡复绿和生态修复工作。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

按照《榆林市生态文明建设实战方案》,市上成立“矿区生态治理”工作专班,负责抓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林草、水利、能源、财政等多个部门,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职责,统一实施各类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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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洁的矿区

■完善筹资机制,强化多元投入

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统筹、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原则,积极利用并探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的使用方式,督促矿山企业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按标准完成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和开发式治理”的要求,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充分挖掘潜力,有效盘活土地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可按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按规定验收合格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复垦为耕地的,可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在省域内流转;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修复的,可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和相关收益。

■严格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

建立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和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确定各级各部门考核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奖优罚劣。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络工具,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深入宣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确保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深入人心;深入宣传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树立崇尚生态文明的时代价值观,激励和引导全市人民支持和投身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为建设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示范区作出贡献!

(本版照片均为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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