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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医疗保障局致广大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发表时间:2020-02-02 16:55:34来源:榆林市医疗保障

全市广大参保人员:

新年好!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保障工作要求,为全力做好防控期间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全市370万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我市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救治医院为榆林市第一医院、榆林中医院南郊分院各县区共15家定点医院。

二、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期将于2月底结束,如您身边有未参保人员,请提醒其尽快通过陕西信合、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手机银行方式进行网上参保缴费,以便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榆林市内因病就医的,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暂不执行分级诊疗的政策规定。异地安置或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就医均实行就近就医,已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可采取电话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出院后即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四、对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实行特殊医疗保障政策:

1.无论患者参保或未参保缴费,均纳入救治保障范围,确保人群全覆盖。

2.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的救治费用,全部纳入医保保障范围。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门诊费用纳入住院总费用。没有住院治疗的疑似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70%的比例支付。

3.对异地就医患者一律先救治后结算,由就诊医院向就医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患者信息,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为患者做好备案工作。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的信息登记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同时,医保报销结算时,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4.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防护服、护目镜、隔离衣、普通护目镜、3M护目镜、R95口罩、N95口罩和其他医用口罩,均可通过刷医保卡支付。

五、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基础上,根据病情需求,定点医疗机构可为门诊患者开具最长2个月长期处方,并规范患者用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长期处方进行报销。

六、为减少人员流动,防止交叉感染,参保人员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请您提前电话咨询预约,尽量通过网上办理;必须现场办理的,请安排错峰办理,自觉、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减少逗留时间。

广大参保人员,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祝全市广大参保人员新春愉快!身体健康!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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